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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:加強地熱開采管理 強化地熱計量設施監管
文章來源: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: 發表時間:2022-10-28 10:40:08瀏覽次數:1875
地大熱能:2022年10月26日,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網站發布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熱開采管理工作的意見(試行)》和《關于加強地熱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工作的意見》的通知,要求進一步加強天津市地熱開采管理,強化地熱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工作。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。
《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熱開采管理工作的意見(試行)》所指的地熱開采,是通過招拍掛或協議方式取得水熱型地熱采礦權并進行開采的行為。開采年限按照采礦權出讓合同有關約定,以采礦許可證登記有效期限為準。開采總量依據采礦許可證確定的年生產規模乘以開采年限。
天津市局、各區分局在辦理地熱采礦權審批登記時,除明確開采年限外,還應在采礦許可證副本和出讓合同中標注登記期內的開采總量。在同一開采期(采礦許可證有效期)內,當開采總量達到核定總量時,采礦權人需要繼續開采的,應當及時申請辦理延續登記,并繳納下一開采期的出讓收益。未申請辦理延續登記的,按照有關規定處理。
各區分局在辦理開采年限到期采礦權注銷登記時,應先核對上一個開采期開采情況,對沒有超出開采總量的,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;對超出總量開采的,對超出的部分按照注銷當年的基準價標準補交出讓收益,履行查處程序后,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。地熱水開采要符合取水許可相關管理要求,年開采量不得超過批準的許可水量,超過許可水量開采的,按照取水許可有關規定處理。
此次,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的《關于加強地熱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工作的意見》明確,礦業權人應當安裝開采、回灌在線計量監測設施,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天津市礦產資源監管信息平臺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嚴禁擅自調換計量監測設施。礦業權人每2年應對計量監測設施開展檢定工作,確保設備正常運行。
非供暖季停止開采的地熱井,礦業權人應放空流量計段管道內液體,關閉流量計前后閥門,防止出現停泵走數。礦業權人要加強對計量、遠傳設備的檢查工作,特別是供暖期前一個月應及時檢查計量、通訊、閥門等設備是否正常,如有異常及時維修。計量監測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,所在區分局通知其限期更換或者修復,逾期不更換或者修復的,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計量或計征相關費用。
以下為原文:
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熱開采管理工作的意見(試行)
為完整、準確、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,把節約地熱資源貫穿于開發利用全過程,推進資源總量管理、科學配置、全面節約、循環利用,提高地熱資源利用效率,切實解決因采暖期延長、過度開采、資源利用率不高等帶來的問題,全面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,依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規定,結合我市地熱管理工作實際,并商市水務局同意,現就進一步加強地熱開采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見。
一、本意見所指的地熱開采,是通過招拍掛或協議方式取得水熱型地熱采礦權并進行開采的行為。
二、我市地熱采礦權審批登記實行開采年限和開采總量雙控制度(試行)。
三、開采年限按照采礦權出讓合同有關約定,以采礦許可證登記有效期限為準。
四、開采總量依據采礦許可證確定的年生產規模乘以開采年限。
五、市局、各區分局在辦理地熱采礦權審批登記時,除明確開采年限外,還應在采礦許可證副本和出讓合同中標注登記期內的開采總量。
六、在同一開采期(采礦許可證有效期)內,當開采總量達到核定總量時,采礦權人需要繼續開采的,應當及時申請辦理延續登記,并繳納下一開采期的出讓收益。未申請辦理延續登記的,按照有關規定處理。
七、市地質事務中心負責地熱監管平臺和計量設施的監督管理,建立開采臺賬,定期向管理部門和采礦權人推送開采量。當預估到開采總量不能滿足一個采暖季用量時,需提前給采礦權人發提示函。
八、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。所在區分局應提前6個月通知采礦權人做好相關準備工作。
九、各區分局在辦理開采年限到期采礦權延續審批登記時,應先核對上一個開采期開采情況,對沒有超出開采總量的,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續登記;對超出總量開采的,對超出的部分按照到期當年的基準價標準補交出讓收益,履行查處程序后,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延續登記。
十、各區分局在辦理開采年限到期采礦權注銷登記時,應先核對上一個開采期開采情況,對沒有超出開采總量的,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;對超出總量開采的,對超出的部分按照注銷當年的基準價標準補交出讓收益,履行查處程序后,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。
十一、地熱水開采要符合取水許可相關管理要求,年開采量不得超過批準的許可水量,超過許可水量開采的,按照取水許可有關規定處理。
十二、各區分局要加強對地熱開采的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,采取有效的監管方式,維護地熱資源良好的開發秩序。
十三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。
關于加強地熱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工作的意見
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地熱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工作,規范地熱開發利用秩序,按照《地下水管理條例》和《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定》等相關規定,并商市水務局同意,現就加強地熱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制定本意見。
一、本意見所指計量監測設施包括計量設備和遠傳設備等。
二、礦業權人應當安裝開采、回灌在線計量監測設施,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天津市礦產資源監管信息平臺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嚴禁擅自調換計量監測設施。
三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、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及其標志。礦業權人應保障計量監測設施正常運行,保證遠傳設備全年穩定供電,出現故障的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區分局和礦產資源巡查單位報備(電話:24018891),并及時進行更換或修復。費用由礦業權人自行承擔。
四、礦業權人每2年應對計量監測設施開展檢定工作,確保設備正常運行。
五、非供暖季停止開采的地熱井,礦業權人應放空流量計段管道內液體,關閉流量計前后閥門,防止出現停泵走數。礦業權人要加強對計量、遠傳設備的檢查工作,特別是供暖期前一個月應及時檢查計量、通訊、閥門等設備是否正常,如有異常及時維修。
六、計量監測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,所在區分局通知其限期更換或者修復,逾期不更換或者修復的,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水量計量或計征相關費用。
七、各區分局要加強日常巡查,發現計量監測設施存在問題的,要及時提醒相關礦業權人,并對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。礦產資源巡查單位要按規定開展巡查,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地質事務中心。市地質事務中心每月對計量監測設施情況進行分析匯總,發現問題及時向市局礦管處報告。
八、礦業權人要配合相關工作人員的巡查和抄表等監督檢查工作,通過天津市礦產資源監管信息平臺了解本單位地熱開采使用情況。
九、礦泉水計量監測設施維護和監管工作參照執行。
十、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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